评价结论与建议:确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评价结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的要求,安徽省六兴矿业有限公司金寨县炮石湾冲建筑石料用安山岩矿开采项目,行业类别属于“第一大类-采矿业-第(五)小类-非金属矿采选业-第1项-土砂石开采”,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建议:1、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建设项目拟设的除尘设备数量较少,建议在各个破碎、筛分厂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中央监控室,人员在监控室监查破碎生产线的各个环节,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作业,减少巡检工巡视的时间和次数。 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按设计和建设单位计划安排进一步优化,实现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的功能分区,并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上的距离要求。破碎设备和筛分设备分开布置在单层钢结构厂房内,保持一定距离,利用建筑物进行防尘、隔声。 3、对涉及外包作业(爆破、产品运输等),建设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外协单位或个人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告知操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情况,并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外包作业人员进入矿区内作业时,建设单位应为其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其做好个人职业病防护工作。 4、类比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不全、岗中检测人员较少、疑似职业禁忌症或职业健康损害不明确等问题,建设项目要吸取经验,委托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的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测,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5、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并通过岗前教育、会议等方式向职工宣传职业病危害。 6、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7、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评价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以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8、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或委托有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自行组织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与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以备查。同时,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9、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